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市金融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指导金融核心区、金融后台园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地区融资。
(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改善和强化三峡库区金融服务,构建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金融体系;指导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完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在渝金融分支机构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广金融仲裁工作。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牵头组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及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全市金融市场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配合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建设;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引进金融机构及培育金融人才,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推动全市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协调促进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六)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
(八)开展金融对外交流活动,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深港澳金融创新合作。
(九)负责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
(十)配合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办公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金融形势,拟订金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政府性融资工作,负责政府性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估与考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融资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统筹抓好全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财务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区域担保体系;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制订优惠补助政策,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活动。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产权评估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负责本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等多方对接机制,承办对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工作,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健全本区域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自身壮大发展,做大金融市场和规模;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级审批与监管工作;统筹全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协调处理全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配合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统筹农村金融服务与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力度,积极提高农村金融便利度和满意度。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人机制;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负责所派监事会、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培训工作。
(九)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