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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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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领会

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贯穿了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综合治理、网络安全重点保护四项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网络安全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电信、公安依法履行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和行动协同;确立或重申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含国家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七大制度,规定了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责任追究等三大项行政立法的通用要求(见下图);总体来看,《网络安全法》形成了网络自身保护与网络服务保护相结合,网络技术安全与内容安全相结合,网络生命周期管控与网络供应链条管控相结合,教育、查处和信用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网络安全法》的体系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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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职能定位

在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其他规定网络安全职责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条例》和《办法》分别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综上所述,国家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的统筹协调部门,而公安机关是网络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门,因而《网络安全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事项,对于未列明监管部门或者宽泛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公安机关均应承担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推动各级公安网安部门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法》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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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竞合适用

《网络安全法》不少制度、条款、术语与其他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等七项管理制度须重点进行关联解读和适用理解。

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等级保护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负责人、防病毒、攻击、侵入、数据保护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并明确了还需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违者根据第五十九条处罚。目前,明确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做出规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在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等级保护制度可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行政处罚。为落实《条例》,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年出台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建设、整改、测评等流程以及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专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要求,在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方面则指向了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因此,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流程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则违反了《条例》第九条,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处罚。而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条例》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保护有关义务属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此外,还有《办法》中规定的安全义务,虽然未列明属于等级保护,但如其属于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范畴,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的,也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而根据《办法》制订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义务,在处罚时应引用《办法》,将《规定》规定的细化要求视为《办法》中有关安全义务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运用《网络安全法》实施处罚。

2)网络实名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即时通讯等服务”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以下简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并在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则规定了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要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信息审计功能。综上所述,网络实名的完整要求包括了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真实身份信息的核验、对真实身份信息的留存、不提供则不服务四个方面,分别在《网络安全法》、《法》、《规定》作了要求,对违反者应分别适用相应依据处罚。

3)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由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了规定,存在竞合之处,前者规定的是特殊主体“网络运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对网络运营者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对其他主体(包括网络运营者内部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则依据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

4)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给予处罚,并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纳入在内。而对违法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既包括了未“加强对用户的信息的管理”,还包括了“发现”违法信息但未采取措施。此外,《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要“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竞合,应适用《网络安全法》。

另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法律责任,其适用对象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似乎指的是通信网络的短信息)和应用软件下载提供者,将安全义务、处置义务、报告义务全面纳入,适用的行为是发送信息及提供应用软件,而不仅仅是信息。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并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因此,第三十八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规定包含了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第三十八条的义务,应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其“检测评估”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测评”存在交叉。由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等级测评仍应开展。

6)执法协助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情况报告机制、技术支持协助、配合监督检查、配合信息处置等执法协助义务,与《法》、《条例》、《办法》存在复杂的竞合关系,须正确理解适用。

(1)情况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举报、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违法信息报告、恶意程序报告等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设置恶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和恶意程序的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而《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处罚。因此,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以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恶意程序和违法信息报告等责任,未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处罚,对于其他案件包括违法信息的报告,其法律责任仍适用《条例》第二十条。

(2)技术支持协助。《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该条系借鉴《法》第十八条所作的规定。但未明确提到十八条规定的“接术接口和解密”。《法》规定了由主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拒不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并规定了违者适用《办法》予以处罚。具体适用上,如属于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适用《法》,如属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情形,适用《网络安全法》。如果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未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则适用《办法》。

(3)配合监督检查。《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因此,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4)配合信息处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处罚。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因此,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给予处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处罚。至于处置措施,除了停止传输、消除外,还可使用《法》所提到的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还有《办法》提到的关闭地址、目录、服务器。

7)危害行为规制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并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相衔接,但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方面,《刑法》列明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而《网络安全法》列明“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隐含了“非法控制”这一类。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2

一、校园网络设施系学校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学校师生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校园网络要有完备的防火、防潮、防盗、防磁、防雷、防触电、防病毒和防黑客侵入等设备和措施。中心机房应安装空调,保持室温、温度稳定。

三、学校应制定《网络事故安全预案》,全校师生应掌握其相关内容。当发生紧急事件时按照《网络事故安全预案》进行处理。

四、校园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校园网络的运行状态,随时了解网络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正常进行。

五、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随时查看网络日志,屏蔽含有有害数据的网页。

六、全校师生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39;信息、散布有害信息(包括计算机病毒、反动信息等)、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禁止访问不明网站。

七、学校师生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八、学校师生在发现有害信息或数据时,应及时向校园网络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

九、全校教职工应对所使用的数据做好定期备份,在紧急时刻应立即备份。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3

1、具体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协调各部门实施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有关管理措施。

2、维护和管理学院网络版杀毒软件,监控网络病毒,并对用户的网络版杀毒软件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做好各服务器的防病毒和防篡改工作,对服务器进行定期查毒、杀毒,及时下载并安装系统漏洞补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破坏。

4、对网络的系统及环境进行安全维护,随时监督网络情况,防止黑客入侵、病毒侵害及网络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5、网络安全人员要协助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对全校校园网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6、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管理,随时更新并查看WWW、FTP信息内容,删除、屏蔽有害信息,为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健康的信息服务。

7、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安全检查。

8、负责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联系及有关材料的组织、汇总和上报工作。

9、网络安全员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校园网的工作需要,提出并组织制定和修订校园网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监督实施。

10、网络安全员须积极配合公安等安全和保密的有关执法部门,对网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11、做好校园网及学校各计算机的安全涉密工作。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4

巴中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__年11月15日起施行。20__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洛阳市召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讲评会议1消费升级,网吧成年轻人社交新去处

几年前说起网吧,很多人的印象非常不好。当年来网吧,无非是玩游戏、聊天、看电影。

现如今,网吧不能只是个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还需要有更多延伸,否则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我市某网吧的经营者说。记者来到涧西区牡丹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进门后巨大的变形金刚、太空风格的坐椅、色彩斑斓的涂鸦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电子竞技区域内专业的设备更是惹人注目。

在家打游戏没在这里有意思,这儿的气氛更好。市民王先生说。每到周末,他都会约上几个好友来厮杀几番,玩累了就坐到一起喝喝咖啡、聊聊天。王先生说,现在这种网吧已经成了年轻人新的社交场所,就像大家常去的KTV、咖啡厅一样。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共有近700家网吧,其中三分之一完成了转型升级,大部分经营状况良好。

2严查网吧违规行为,一个多月停业整顿9家

随着网吧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管理也日益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管控也越来越严。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我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市网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21人次,检查场所810家次,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上网人员身份登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违规经营行为45起,排查消防等安全隐患19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份,立案查处23起,其中做出停业整顿处罚9起,查处无证经营黑场所5家。

未来我们会进一步推动工作,严格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严防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该负责人说。

3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可拨12318举报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5

一、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学校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文化的信息。

四、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不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不许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等。

五、学校应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六、网络中心应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七、网络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用户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八、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九、网络中心和用户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个人,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上报学校等处理。

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防火墙,按时更新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防范非法用户入侵,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等规定,常武医院将认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一切不良、有毒、违法等信息进行过滤、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确保网络信息和用户信息的安全。

一、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1、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防火墙,拒绝外来恶意程序的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网站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安装相应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效防范,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访问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三个月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主页维护者、对应的IP地址情况等。

4、交互式栏目具备有IP地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对非法贴子或留言能做到及时删除并根据需要将重要信息向相关部门汇报。

5、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多种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网站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非法登陆。

8、网站提供集中管理、多级审核的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

9、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和操作口令,且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记录。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常武医院医疗信息资源,保障常武医院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对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规范的管理。

2、在常武医院门户网站服务器上提供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害社会稳定、治安和有伤风化。

3、本院各部门及信息采集人员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发布信息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4、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不允许用户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因密码泄密给本网站以及本院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泄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不得将任何内部资料、机密资料、涉及他人隐私资料或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

6、所有信息及时备份,并按规定将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3月以上且未经审核不得删除;网站管理员不得随意篡改后台操作记录;

7、严格遵循部门负责制的原则,明确责任人的职责,细化工作流程,网站相关信息按照编辑上传→初审→终审通过的审核程序发布,切实保障网络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8、遵守对网站服务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的制度,经常开展网络有害信息的排查清理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三、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常武医院门户网站为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特制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网站相关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2、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与用户签署的隐私保护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不随意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3、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承诺未经用户授权,不得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本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网站服务协议规定;

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必要向相关法律部门提供备案的内容;

③因维护社会个体和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的需要;

④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合法的权利主张;

⑤为维护用户及社会公共利益、本网站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⑥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或其它符合需要公开的相关要求。

4、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并对自己的用户账号、密码妥善保管,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

5、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可随时改变用户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帐号而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帐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本网站。

6、如用户不慎泄露登陆账号和密码,应当及时与网站管理员联系,请求管理员及时锁定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他人非法操作;在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凭据并审查核实后,重新设定密码恢复正常使用。

常武医院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小组,并确定至少两名安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7

一、目的

为了规范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按照《GB/T22239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计算机网络如办公局域网络,业务网络,互联网络及其它下属机构的网络等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为加强本单位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保障网络畅通,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安全的领导和协调。其下辖信息技术部,内设立网络/系统安全主管和网络/系统管理员。

本制度所指的系统,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具体是指:本单位主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以及下属单位通过网络接入的主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

3.1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网络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2)制订并监督执行网络运行的有关制度。

(3)制订网络的运行安全与网络安全计划。

(4)定期检查各级网络系统的管理状况。

(5)处理网络运行管理当中的普遍性、重大性问题。

(6)制订网络管理人员教育与培训的计划。

3.2信息技术部工作职责:

3.2.1负责全网的网络安全相关的具体事务;全面负责本单位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系统安全规划、建设、维护、保障工作。

3.2.2落实国家及市政府有关系统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并落实系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2.3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3.2.4指导、协调和检查各部门系统安全工作,组织落实系统筹级保护制度,统筹开展系统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

3.2.5负责系统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6在应急体系框架内,负责系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2.7开展涉密计算机网络的系统立项、设计和建设,做好系统安全与保密检查。

3.2.8负责规范系统安全产品的测评和选型工作。

3.2.1信息技术部主管的职责:

(1)制定网络建设及网络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安全策略。

(2)管理施网络建设及网络调整任务。

(3)定期对网络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4)考核网络管理员,做好网络建设和网络更新的组织工作和技术支持,制定和修订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2.2网络/系统管理员的职责:

(1)协助网络主管制定网络建设及网络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安全策略。

(2)协助网络主管实施网络建设及网络调整。

(3)负责公用网络实体,如交换机、集线器、防火墙、网关、配线架、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4)负责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

(5)负责网络账号管理、设备帐号管理、网络资源分配、数据安全。

(6)监视网络运行,调整网络参数,调度网络资源,保持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7)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数据备份。

(8)保管网络拓扑图、网络接线表、设备规格及配置单、网络管理记录、网络运行记录、网络检修记录等网络资料。

(9)每年对本单位网络的效能评价,提出网络结构、网络技术和网络管理的改进措施。

3.3其它各部门职责:

(1)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2)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3)负责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有关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异常等情况及其它安全隐患情况。

四、管理要求

4.1在本单位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信息技术部负责网络安全的具体管理,其下设网络管理角色,明确各个角色的权限、责任和风险。达到如下管理要求:

(1)定期查看网络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性能、网络带宽、路由等存在的问题。

(2)定期对运行日志和审计数据进行分析,生成相应的审计报表,及时发现网络攻击,非法接入、病毒爆发等异常行为,重要系统应每天生成审计报表,每个月生成全网审计报表。

(3)定期对防火墙、防病毒网关、入侵防范系统、交换机等设备进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情况。

(4)对各种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系统安全策略、安全配置、日志管理、漏洞扫描、自身防护、口令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对重要日常维护工作建立操作规程等。

(5)定期对网络设备的配置文件、安全策略、重要数据等进行备份。

五、系统安全工作过程

5.1对系统管理员角色进行划分:

5.1.1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相应的系统进行管理;

5.1.2划分系统管理员的角色,落实系统(主机)管理员、应用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角色。

5.1.3根据明确的各个系统管理角色分配对应的管理权限实现管理用户的权限分离,并仅授予管理用户所需的最小权限。

5.1.4根据系统管理角色,明确各个角色的责任和风险。

5.2定期对系统日志和审计数据进行分析:

5.2.1开启系统的日志和审计功能,日志和审计范围应包含服务器和重要客户端上的每个操作系通用户和数据库用户。

5.2.2审计内容应包括系统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异常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相关事件。

5.2.3重要的服务器生成审计记录和报表,审计记录包含事件的日期、时间、类型标识和结果等。

5.2.4定期对系统日志和审计记录进行备份。

5.2.5发现日志和审计中的异常情况和行为立即向信息主管人员报告。

5.3系统安全配置和安全运行

5.3.1重要系统的用户管理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制定用户口令复杂度、更新周期等制度。

5.3.2采用安全的系统远程管理方式,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

5.3.3启用系统入侵防范功能或应用入侵防范功能软硬件,对重要服务器的入侵行为进行检测和报警,对入侵事件进行记录。

5.3.4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升级,关闭系统中危险和无用的服务。

5.3.5操作系统安装防恶意代码软件,并及时更新;安装了网络防恶意代码软件的,则制定统一的恶意代码防范策略。

5.3.6通过一定的手段限制非授权终端用户登录重要的服务器,对重要服务器的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监控机制。

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过程

6.1网络内各种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及网络安全相关系统由网络管理员统一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网络管理员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重大更改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6.2网络管理员绘制与网络运行情况一致的网络拓扑图,并根据网络变化情况对拓扑图进行及时更新。

6.3采取监控技术措施,每天定时对网络设备性能、路由、网络流量情况进行监控,记录,保证能及时发现网络中存在或是即将发生的问题,根据情况及时对网络进行调整,保障网络稳定通畅。

6.4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网络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避免将重要网段部署在网络边界处,重要网段与其他网段之间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

6.5通过技术手段,对接入网络和接入互联网进行管理,能及时发现和阻止非授权的用户接入本单位网络和接入互联网。

6.6对网络系统中的各种日志进行管理,日志能详细记录下事件的日期、时间、事件等信息,保证日志信息不会被删除、修改或覆盖。每天对日志进行审查,分析,及时发现网络中的异常情况,并生成分析报表。

6.7网络内所有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及网络安全相关系统应当根据管理需求设立正确的角色分配,各种角色权限分离,建立相应帐号,每个帐号仅由一个管理员使用,并加口令予以保护,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6.8定制口令管理策略,口令长度至少在8位以上,由字母、数字、其它符号构成,且定期更换,并作好相应的口令更换记录。

6.9对网络内所有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及网络安全相关系统的远程管理用户限制IP地址,并采用加密传输的方式进行远程管理,并采用技术措施防止口令探测。

6.10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度为端口级,应对进出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实现对应用层HTTP、FTP、TELNET、SMTP、POP3等协议命令级的控制。

6.11采取技术措施,使网络中的连接会话处于非活跃一定时间或会话结束后终止网络连接。

6.12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最大流量数及网络连接数。

6.13采取技术措施,使重要网段能防止地址欺骗。

6.14如有_用户,应按用户和系统之间的允许访问规则,决定允许或拒绝用户对受控系统进行资源访问,控制粒度为单个用户。

6.15如有拨号用户,应限制具有拨号访问权限的用户数量。

6.16采取技术措施,网络边界处监视以下攻击行为:端口扫描、强力攻击、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攻击、IP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当检测到攻击行为时,记录攻击源IP、攻击类型、攻击目的、攻击时间,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应提供报警。

6.17采取技术措施,在网络边界处对恶意代码进行检测和清除。

6.18采取技术措施,防止IP地址欺骗。

6.19每天制作设备配置、安全策略等重要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系统一旦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6.20每天定时对防火墙、防毒墙、入侵检测、交换机等设备的软硬件及相关规则库进行更新,并进行记录。

6.21根据网络使用情况,根据不同的网络安全事件的紧急预案,并定期对安全预案进行预演。

七、附则

(1)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责令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记录

1、《网络安全管理记录》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8

1、目的

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业务局域网络、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

3、职责

3.1 信息部

3.1.1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3.1.2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3.1.3其它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

3.2 各部门

3.2.1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3.2.2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3.2.3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它安全隐患情况。

4、工作程序

4.1 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4.2 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4.2.1 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4.2.2 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上。

4.2.3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4.3 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网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4.3.1 及时升级本公司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4.3.2 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4.3.3 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4.3.4 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4.3.5 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4.3.6 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参见《病毒记录日志》)

4.4 监督、检查、落实公司本部业务、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4.5 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4.6 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5、相关文件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6、记录

《病毒记录日志》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9

1课题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国家也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从监管主体、监管标准、监管法律制度到监管的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对于网上第三方平台食品订餐的监督管理体系却处于空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网上第三方平台是新兴的一种订餐外送方式,消费者通过手机客户端或者电脑网站选择第三方平台的入驻店家,向第三方平台发送订餐信息,并将价款打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通知在其平台上的入驻店家并给予价款,店家最终向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的行为。网上订餐近年来在大学生和白领中十分盛行,现今也发展出了许多网络订餐平台。但是,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订餐,而无法掌握实体店铺的信息,对于所购买的食品,消费者无法得知其卫生状况。食品的卫生状况只能通过店家的自身的约束性来保障,这无疑是极其危险的。食品产业是影响人体健康最重要的产业,对于其的约束应当较一般产业更加严苛,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食品行业,监管体系必须尽快建立起来。

2我国网上订餐食品监管现状

2.1我国食品监管现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这致力于改善之前分段监管存在的没有一个统筹的监管机构的问题。但是,新修订的法条中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法条中规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表述含混不清,并没有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部门。而且在监管系统中依然存在推卸责任,权责不清的情况。分段管理存在的弊端依旧没有完全消除。

权责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盲区。而依据新修订的法条,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统筹协管,然而法条也没有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责任。而且,新的食品安全法刚刚出台,各部门都没有相应的实施规则,仍处于分段管理的状态。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使无证无照取缔成了一个监管盲区。

2.2网上订餐食品监管现状

传统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在网上订餐中依然存在,甚至更加容易发生。例如上述无证无照食品店、小餐饮店便存在于第三平台入驻店家中。而且,由于消费者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店家订餐,无法直接接触到店家,因此,也就不会去查证店家的证件信息。在笔者所做的科研调查中,关注网上入驻店家食品卫生状况的只有48.9%,不到一半。而在这不到一半的关注食品卫生的消费者当中,关注网上餐厅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的只有20.85%。因此,网络订餐平台入驻店家更容易在证件上造假或无证经营。但是,网上订餐平台的监管却更加复杂,艰难。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管理的是工商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笔者电话访问,网上订餐平台监管问题没有一个行政单位管理。武汉市食药局认为网上订餐评的监督管理属于工商局管理范围,其本身的管理范围只在查处实体店铺中的营业执照缺失和卫生问题,只有消费者提供准确到门牌号码的店铺地址方能进行监管。然而对于网上订餐平台入驻店铺很多地址模糊不清甚至缺失,消费者根本无法提供准确地址。而武汉市工商局则声称关于食品问题应当咨询商务部的饮食服务管理处,而饮食服务管理处则表明自己只管理店家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不合法行为,食品卫生问题不属于其监管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平台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属于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

3.1新食品安全法增强对网上订餐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上订餐平台监管责任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着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违法情况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新法中其他部分也有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监管食品安全重要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不仅规定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且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作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服务的商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只要能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也不是很严格。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新突破,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

3.2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3.2.1外国监管制度借鉴

欧盟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或组织间的纵向和横向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三级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管理系统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了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欧等西方国家食品安全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不仅在取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其监管体系也十分完善,纵向监管体制和横向监管体制也很完备。

3.2.2我国网络订餐食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横向法律体系尚需完善,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他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以部门职责分工为基础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具有“国家职能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法律规定非协调化”的特征,这会导致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对于一种违法问题有不同的处罚,或者说,各个部门对于一种违法问题都不进行处罚。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协调。例如,在对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管理时,各个部门依据自己部门的法律规章,都认为网上订餐平台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范畴,对网上订餐平台的核准审查也不由自己管理。这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新兴事物调整的缺失,也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各个部门之间管理割裂,对法律的执行以部门为分界,造成的缺位。

我国纵向监管体制也存在问题。首先,中央与地方联系较少,各个地方对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次,各个地方对于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速度亦不相同,新食品安全法于十月一日正式施行,然而,到十一月为止,尚未得到地方的施行,地方也无相应的配套法规。笔者所在W市对于新法尚未执行,对于网络订餐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无配套解决措施。

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部门效率问题。首先,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现象存在,权责混同不清。其次,各个地方对法律执行效率低,无法第一时间执行相应法规。最后,食品监管对于消费者救济低,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处罚措施主要是对商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于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救济较少。

3.2.3我国网上订餐监管制度完善

第一,我国应当建立起横向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加强各个单行法规之间的联系和各个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合作的平台,例如,杭州市建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对美团、淘点点等外卖网站进行整治、处罚。其他地区政府也可建立相类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各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部门联结起来,共同合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也应当建立纵向的监管制度,形成中央―地方两级监管体制,各地方应当与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主体数据库,将网络平台中入驻店家的身份信息都保存入库并与其于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一一对应。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当积极实施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新法的执行效率,避免监管缺位现象。

第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网络平台和入驻店家同时进行监管,目前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仅对入驻店家进行线下监管,而没有对其在网上平台经营业务进行整治。在对线上业务的监管完全依赖无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行业自律。同时,食药局应当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对其准入条件进行核实。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0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我司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条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

2.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3.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8.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公司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1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司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系统的畅通,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系统管理。

第三条:职责

1、技术开发部负责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系统维护,制定相关制度并参加检查。

2、办公室、安质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网络内设备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予以纠正。

3、各部门负责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范围

网络安全管理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安全,物理层包括环境安全和设备安全、网络层安全包含网络边界安全、平台安全包括系统层安全和应用层安全。

第五条:机房安全

1、公司网络机房是网络系统的核心。除技术部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技术部的管理人员不准在主机房内会客或带无关人员进入。

3、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机房内设施。

第六条: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条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每天上、下班前须检查设备电源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七条:为防止磁化记录的破坏,机房内不准使用磁化杯、收音机等产生磁场的物体。

第八条:机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机房温度要保持温度在20±5摄氏度,相对湿度在70%±5%。

第十条:做好机房和设备的卫生清扫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除尘,保证机房和设备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机房设备必须符合防雷、防静电规定的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处理,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电源须是接地的电源。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机房值班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第十三条:机房电源不可以随意断开,对重要设备必须提供双套电源。并配备UPS电源供电。公司办公楼如长时间停电须通知技术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指明电源恢复时间。

第十四条:网络系统的主设备是连续运行的,技术部每天必须安排专职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负责监视、检查网络系统运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电源、空调等)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技术部领导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负责填写系统运行(操作)日志,并将当日发生的重大事件填写在相关的记录本上。负责对必要的数据进行备份操作。

第十七条:负责保持机房的卫生及对温度、湿度的调整,负责监视并制止违章操作及无关人员的操作。

第十八条: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的信号连线。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不准随意移动各种网络设备,确需移动的要经技术部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在维护与检修计算机及设备时,打开机箱外壳前须先关闭电源并释放掉自身所带静电。

第二十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在网络边界和对外出口处必须配置网络防火墙。

第二十一条:未实施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的计算机设备禁止与外网相连。

第二十二条:任何接入网络区域中的网络安全设备,必须使用经过国家有关安全部门认证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计算机联入公司网络之后,禁止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如拨号上网、ISDN、ADSL等)与外网相连。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司内部网路应当根据应用功能不同的要求,必须进行网络分段管理,以防止通过局域网“包广播”方式恶意收集网络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载互联网上任何未经确认其安全性的软件,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及游戏软件。

第二十六条:密码管理:密码的编码必须采用尽可能长并不易猜测的字符串,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等明文方式传送传输,密码必须定期更新。

第二十七条:普通系统用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与其他人员共享账号和密码;禁止运行网络监听工具或其他黑客工具;禁止查阅别人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在系统中增加账号,随意修改权限,未经技术开发部领导许可,严禁委托他人行使管理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外来软盘或光盘须在未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专人负责检测病毒,定期进行检查,配备相应的实时病毒检测工具。

第三十二条: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须经过病毒检测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现病毒,应及时对感染病毒的设备进行隔离,情况严重时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时进行防病毒监控,做好防病毒软件和病毒代码的智能升级。

第三十六条:应当注意保护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对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以及关键的应用系统应作数据备份。

第三十七条: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安质部。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2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所有进入校园网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病毒检测。对于新发现的病毒要及时备份染毒文件并提交杀毒软件提供商,以尽快获得解决方案。

二、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有效的病毒检测,以防止病毒的扩散,对于新发现的病毒要及时备份染毒文件,并追查病毒来源。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应随时检查防火墙、网络病毒检测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配置,以防止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后果扩散。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学校网络进行有效的网络安全配置,并要求各办公室报告已发现网络安全漏洞。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运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控。

六、严禁校园网内各办公室及功能室任何上网计算机对全网络范围内进行网络扫描、侦听、IP欺骗、对校园网主机或其他部门的主机进行非法攻击或侵入等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情节予以中断网络连接或校内公开批评处理。

七、严禁校园网内的用户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的传播病毒,在通过网络向其他用户传送文件时,应先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传送,对于有意传播病毒的将取消上网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3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和业务局域网络。

第三条职责。

(1)信息部。

①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持。

②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③其他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

(2)各部门。

①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②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③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他安全隐患情况。

第四条系统管理岗工作程序。

(1)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2)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①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②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上。

③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3)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①及时升级本公司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②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③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④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⑤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⑥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

(4)监督、检查、落实公司本部业务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5)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6)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第五条相关文件有《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病毒记录日志》上做好记录。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4

我校计算机网络,属我校重要设施。现已基本实现校园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其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使其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有权对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进行运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有用户的使用状况。

四、学校负责对学校主干网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未经学校许可,擅自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学校有权不予提供连接。

六、学校负责并及时检查和监控校园网,由专人负责检查上网信息,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七、学校上网信息由学校组织审查,并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八、校园网用户在网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及时处理,以防造成更大的影响。

九、学校设专(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十、网络客户端设专人负责维护;网络终端用户应遵守网络使用公德,不得随意更改网络配置,由于非法使用网络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十一、任何人都有爱护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未经学校的批准,不得更换、修理网络设备;由于客户端不正当使用网络及其资源所造成的设备破坏,由客户端维护人和使用人根据破坏程度予以赔偿。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私设或非法使用他人ip地址参与网络活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架设和连接。

8、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5

为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偶发性事件、网络病毒等造成系统故障,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是公司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司专人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及机房的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的防治管理,四是上网信息的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网络系统中存贮的各种数据信息,是生产和管理所必须的重要数据,数据资源的破坏将严重影响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数据资源安全保护的主要手段是数据备份,规定如下:

1、办公室要做到数据必须每周一备份。

2、财务部要做到数据必须每日一备份

3、一般用机部门要做到数据必须每周一备份。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要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必须登记以备检查,数据备份必须正确、可靠。

6、严格网络用户权限及用户名口令管理。

(二)硬件设备及机房的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及频率质量,一般应同时配有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造成硬件设备损坏。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Ω,零地电压≤2V),避免因接地安装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修或维护、操作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杜绝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及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因集灰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的防治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上网电脑必须保证每台电脑要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及清理。

3、所有U盘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须经检验认可,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加强上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图片游戏等软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上网信息及安全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对网信息检查,发现有关泄漏企业机密及不健康信息要及时删除,并记录,随时上报主管领导。

2、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让外来人员使用我公司的网络系统作任何用途。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及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联结在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严禁在同过其它入口上因太网或公司外单位网络。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6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系统的畅通,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系统管理。

第三条职责

1、集团业务处负责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系统维护,制定相关制度并参加检查。

2、集团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网络内设备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予以纠正。

3、各部门负责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范围网络安全管理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安全,物理层包括环境安全和设备安全、网络层安全包含网络边界安全、平台安全包括系统层安全和应用层安全。

第五条机房安全

1、公司网络机房是网络系统的核心。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管理人员不准在主机房内会客或带无关人员进入。

3、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机房内设施。

第六条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条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每天上、下班前须检查设备电源情况,在确保安全的&39;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七条为防止磁化记录的破坏,机房内不准使用磁化杯、收音机等产生磁场的物体。

第八条机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7

1、具体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协调各部门实施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有关管理措施。

2、维护和管理学院网络版杀毒软件,监控网络病毒,并对用户的网络版杀毒软件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做好各服务器的.防病毒和防篡改工作,对服务器进行定期查毒、杀毒,及时下载并安装系统漏洞补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破坏。

4、对网络的系统及环境进行安全维护,随时监督网络情况,防止黑客入侵、病毒侵害及网络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5、网络安全人员要协助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对全校校园网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6、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管理,随时更新并查看WWW、FTP信息内容,删除、屏蔽有害信息,为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健康的信息服务。

7、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安全检查。

8、负责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联系及有关材料的组织、汇总和上报工作。

9、网络安全员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校园网的工作需要,提出并组织制定和修订校园网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监督实施。

10、网络安全员须积极配合公安等安全和保密的有关执法部门,对网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11、做好校园网及学校各计算机的安全涉密工作。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8

计算机网络为学校局域网提供网络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网络维护中心负责计算机连网和网络管理工作。为保证集团局域网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员工提供服务,现制定并发布《文山中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光纤、网线等)均归网络维护中心所管辖,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维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

第二条

所有学校内计算机网络部分的扩展必须经过网络维护中心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连接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接入网络。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拆除用户私自接入的网络线路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三条

各分校、处(室)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网络维护中心,由网络维护中心做网络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学校局域网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规划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配置。

第五条

接入学校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部署的服务器统一管理分配,包括: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和WINS服务器地址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

第六条

网络安全: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学校局域网上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公司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

第八条

各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学校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扫描、攻击学校计算机网络和他人计算机。不得盗用、窃取他人资料、信息等。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学校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2.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建议客户端计算机安装使用网络维护中心部署发布的相关杀毒软件和360安全卫士对病毒和木马进行查杀。

3.定期或及时用更新后的新版杀病毒软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

第十二条

学校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员工为了工作、学习和工余的休闲使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一经发现学校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撤消违纪者互联网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为了发挥好网站的形象宣传作用,各分校、处(室)要及时向网络维护中心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充实网站内容,加大宣传影响。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整理、编辑上传及内容更新。

第十四条

各分校、处(室)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必须关闭计算机和电源插座,避免浪费电能和发生消防隐患,违纪者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加班需要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通知网络维护中心。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9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信息安全条例。

二、上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三、提供的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办公主的审核后方可上网,并及时予以登记。

四、用户必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BBS等交互式栏目信息发布的审核,网络运行日志的管理,并将系统运行日志完整仅用3个月以上,以备公安机关的&39;监督检查。

六、"安全专管员"要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定期检查安全情况、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及时清除,同时应配合网络管理员对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与处理。

七、对网络上有害信息及时控制并删除。严防非法用户侵入我方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如及时清除有需信息的传播途径、关闭相应的服务器等,并且保护好相关日志等数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出现有关网络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办公室,及时处理并作日志。

九、加强对用户数据的管理,发现异常用户,及时处理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十、定期组织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

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20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四、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五、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备案;

六、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房管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巡视上报、用户登记、帐号使用和操作权限管理等方面制定以下细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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