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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时间: 莉莉2 留学奖学金

  申请国家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2003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奖励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自费留学人员,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截至2012年共有3396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

  2013年的“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已启动,奖励规模500人,奖励对象为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年龄在40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以及在2013年8月10日前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的申请。奖学金数额为每人6000美元,特别优秀奖为每人1万美元。

  申请方法:8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确认无误后提交签字。同时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导师推荐信(英语或汉语,需导师本人在推荐信上签字)、博士研究生在读院校注册证明、学习有效证明等材料。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如何申请

  一、“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

  网上申请→驻外使(领)馆受理申请→驻外使(领)馆初审、公示→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国内终审、公布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上传材料后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打印并本人签字。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2. .护照首页复印件

  护照须在有效期内。

  3. 导师推荐信

  请确保导师本人在推荐信上签字。

  如导师推荐信为非英语的其他语种,请翻译成汉语。

  4.博士研究生在读院校注册证明、学习有效证明

  若申请人在2013年8月10日之前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在读院校注册证明则视为无效。

  在读院校注册证明应明确学习起止时间,预计答辩时间。如在读院校注册证明为非英语的其他语种,请翻译成汉语。

  5.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研究课题

  7. 代表性成果材料

  两份代表性成果的封面、目录、首页等材料,以及10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

  8. 学术会议邀请函

  9. 其它附件

  2013年国内终审实行网上评审,请务必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以不影响评审结果。

  打印申请表后应按以上顺序将所有材料在左上角装订成册(一式两册),交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供初审及存档用。

  留学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年龄在40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7月31日-10月31日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各使(领)馆教育处(组)通知为准。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和推荐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6000美元。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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