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北京
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不低于18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不低于120元/月
发放时间:6至8月
2、河北
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2元/小时,室内高温劳动者1.5元/小时
发放时间:实行差别时长
3、天津
发放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发放时间:6至9月
4、上海
发放标准:3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5、浙江
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30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2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6、山西
发放标准:24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7、陕西
发放标准:25元/天
发放时间:6至9月
8、辽宁
发放标准:200元/月
发放时间:7至9月
9、福建
发放标准:12元/天或者260元/月。
发放时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至9月,按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10、内蒙古
发放标准:180元/月
11、广东
发放标准:150元/月
发放时间:6至10月
12、广西
发放标准:100—2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10月
13、湖南
发放标准:最低150S/月
发放时间:7至9月
14、江西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不低于20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5、江苏
发放标准:30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6、山东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200元/月,非高温作业14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7、甘肃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18、湖北
发放标准:12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19、河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20、云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21、海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发放时间: 4—10月
22、吉林
发放标准:10元以上/天
23、四川
发放标准:10—18元/天
24、新疆
发放标准:10—20元/天
25、安徽
发放标准:不低于15元/天
26、宁夏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27、重庆
发放标准:不低于5、10、15元/天(按气温范围)
28、贵州
发放标准:8元/天或168元/月
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为6—9月
用人单位拒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如果你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而企业未发放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会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如果职工遇到高温费问题,可通过当地工会与企业沟通协商,或代职工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高温补贴发放注意事项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6月开始。
高温补贴的时间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就以往的数据来看高温补贴一般是从6月开始,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发放条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2、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