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量手册
建筑企业是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那么建筑企业烦人质量手册应该如何制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企业质量手册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企业质量手册如下
1、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开工。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2)高程和平面控制网已经规划部门确定;
(3)已办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建设资金已落实;
(6)已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完成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机具、材料已落实并进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符合规定;
(7)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工程检测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已落实;
(8)建筑物定位放线已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可。
2、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手续齐全,有编制人签字、审核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签字盖章齐全。对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提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提前7天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送监理审批,经监理批准后实施。
3、及时办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技术填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报请现场监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当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的规定进行建筑取样检测。
4、及时办理工序质量报验手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通知现场监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遵守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应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发的“工程变更单”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6、遵守现场会议和报告制度。应按照由业主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工地例会参加人员、时间准时参加会议,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工作协调、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
7、认真对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指令。对建设单位签发的“建设单位通知单”、“建设单位联系单、”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应当认真执行,及时作出反应。
8、严格执行旁在监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行旁在监理:
(1)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三、见证取样制度
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
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施工单位在报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时,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每一户各房间的楼板结构厚度、楼面结构标高、开间及进深尺寸、楼层结构净高等施工偏差的检查记录。
1、检查楼板结构厚度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客厅抽检不少于1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相邻两边长的中间位置或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
2、检查楼面结构标高。卫生间、厨房间、非封闭阳台楼面结构标高靠门洞处检查均不少于一处;
3、检查开间及进深尺寸偏差。测点数量:每个房间抽检不少于4处,检查测点位置:房间楼面相邻两边长度。
4、检查楼层结构净高。测点数量: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检查测点:宜在房间四角位置及房间对角线的交点处;室内楼梯出入口及楼梯斜段部位抽检各不少于一处;
(二)、上述所测点位置均应附测点位置单线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应抽检不少于50%的总量进行复核,其复核结果,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签证。
(三)、质监站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要按监理单位检查部分的总量的10%进行抽检核查,核查结果由项目主监员签证。
(四)、对超偏差的部位,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并填写技术核定单。对核定结果须技术处理的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书面认可后进行处理。
(五)、住宅工程结构验收检查记录及技术核定单作为主体结构验收的必备资料,凡存在记录失实或无实测检查记录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无效;存在隐瞒安全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按法规及管理要求记录企业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五、质量保修制度
(一)、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到岗的;
(3)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4)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
(5)质安监督检查中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的;
(6)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天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3)冬季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确定。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应由法定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的;
(2)同条件养护试块制作时未按规定见证取样的;
(3)同条件养护试块养护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同条件养护试块送检时未满足600℃天的龄期要求;
(5)未按规定记录日平均温度的;
(6)同条件养护试块测试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
(7)同条件养护试块测试数据“超标”的。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