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公司员工守则
劳务公司员工守则篇一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和外界正确的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住,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7、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装饰须大方得体。
8、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11、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12、事假须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13、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4、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15、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16、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17、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18、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实施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19、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0、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21、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22、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劳务公司员工守则篇二
第一章 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执行 工作工时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实行标准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计算综合工时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实行计算综合工时制的公司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支付劳务人员基础工资300%的劳动报酬。公司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凡每周超过40小时或节假日加班者应以书面形式,报 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照加班制度领取加班工资或调休(倒休),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未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者,视同个人行为,某某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倒休)。
第二章 劳动纪律
一、劳务人员上班期间应遵守某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劳动纪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临时有事须提前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请假。调休、请假须提前两天,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二、劳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就是旷工行为,应扣发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处:
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
3、假满未归,又未续假者。
4、编造请假理由,伪造、涂改证明骗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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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做诋毁公司形象的事,不得私自担任或临时负责其它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不得兼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并退回劳务公司。
四、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并在市场、销售部门办理辞职手续,并告知人力资源部和劳务公司。
五、当顾客或商超人员对劳务人员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进行投诉时,某某公司调查落实,如情况属实,将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告知劳务公司。
六、商超对所在劳务人员的处罚由劳务人员本人承担。
七、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用人、用工单位及商家的规章制度,爱护国家和公司的财产。
八、劳务人员应服从市场、销售及商超管理,接受并遵守工作地点的管理制度,认真高效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
九、劳务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外的单位、个人披露、泄露、隐喻、暗示提供本公司商业秘密。
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要求劳务人员在工作一个月内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如不按规定时间签定劳动合同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临时有事须提前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请假。调休、请假须提前两天,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给予书面检查和口头警告处分一次,并且处以20元的处罚,超过半小时者不满半天的当天按事假处理。(事假一天罚100元),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五天者退回劳务公司。未经请假或请假不批后,半天以上者当天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50元)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者退回劳务公司。
二、擅自使用公司促销产品或为自己谋利,违者根据情节扣罚100-1000元并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且退回劳务公司。
三、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50元-500元,直至辞退。
四、尊重领导和同事,不得跟领导和同事发生争吵,要理性面对问题。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50元-500元,直至辞退。
五、劳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以外,每天下班前做好各自的货物管理和卫生
清理,若违反规定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检查处理并予以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六、劳务人员应该掌握本商超或工作地点的商品销售信息,防止商品出现断货或信息不畅等问题,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反馈信息,不反馈信息或者反馈不及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元处罚,直至辞退。
七、公司劳务人员不得兼职,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影响公司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八、劳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得消极对待工作或对公司政策有抵触情绪,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影响公司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九、劳务人员擅自离职,没有交接工作,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或工作交接不清楚,损害公司利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劳务人员拒不服从工作调动者,予以辞退并退回劳务公司。
十一、发现劳务人员向公司外的单位、个人披露、泄露、提供本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立即退回劳务公司,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拘审、劳教、判刑者某某公司予以辞退,由劳务公司处理。
第四章 培训
一、为了提高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某某公司将会不定期给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属于针对劳务人员个人专项培训,可以与劳务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每服务一年核减培训费用的50%。
二、劳务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劳务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劳务人员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公司和所在商超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务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和所在商超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务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薪酬考核制度
一、薪酬的组成
薪酬的组成
1、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险-税=2500元。
2、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给劳务员工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具体由劳务公司操作。
薪酬组成的部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依据本岗位的要求,岗位工资定为1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CRG相关岗位设定,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上岗前,某某公司和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宣讲薪酬政策,劳务人员认可后签订劳动合同。
二、 加班工资的处理
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节假日加班,可以计算加班工资。公式是: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岗位工资÷21.75天×加班天数×300%。
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平均超过每周综合工时40小时的部分,在一个周期内(一年)又无法调休(倒休)的,按加班工资处理,公式是: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加班天数×200%。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劳务公司员工守则篇三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