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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员工守则

时间: 小龙 员工手册

商贸公司员工守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政府和地方有关法令外,悉依本手册办理。

2、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的男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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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先行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四条: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五条: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表。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相片二张。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受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毒者。

四、亏欠公款者。

五、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性恶劣,经公、私机关开除者。

第七条

1、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8种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参见公司有关文件。

2、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三章 保证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九条: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年公民。

第十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能担任保人。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1、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到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2、亏欠公款者。

3、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务者。

第十二条: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员找到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公司更换保证人:

1、 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2、 保证人宣告破产者。

3、 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法保证者。

第十四条:被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

第四章 工作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内部团结,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10、上班时间不得接见亲友;如经特准,应在指定地点会客。

11、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带领亲友进入样品室、办公室。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生产业务需要可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依下列规定处分:

1、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职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上班超过15分钟时,除因公外出经主管证明者外,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至少以1小时计)。每月迟到、早退的累计数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减发当月工资的1/50。

4、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5、迟到或早退每月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条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待遇分为:

1、基本工资

(1) 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 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董事长、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 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2、奖金

(1)全勤奖金

a 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额奖金50元。

b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临时性、特定性和计件等工作人员之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休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补假应依政府之规定办理)

1、元月一日 元旦新年

2、三月八日 妇女节(女性)

3、“五一”劳动节三天

4、“十一”节庆节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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